各会计师事务所:
现将财政部印发的《关于征求〈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〉(征求意见稿)意见的函》(财办会[2005]11号)转发给你们,请各所组织执业人员认真学习讨论,提出修改意见。
请在2005年11月10日前,将修改意见通过以下方式报北京注协监管部:
1、电子邮件:bicpajgrb@cicpa.org.cn
2、传真电话:88392677
附件:关于征求《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函
二○○五年十月二十四日